广岛大学在公益举报者保护法(2004年法律第122号)于2006年4月1日施行后,对公益举报受理和咨询的方法、公益举报者等的保护、公益举报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对于广岛大学公益举报处理的规则(2006年3月14日规则第20号)”,并新设立公益举报窗口,构建了对于公益举报处理的体制。
今后,大学将根据公益举报者保护法及对于广岛大学公益举报处理规则,妥善处理公益举报,努力遵守法令。
什么是广岛大学的公益举报???
1 职员等
职员等包括???职员(在广岛大学工作的所有人)
在广岛大学的指挥下工作的派遣员工
与广岛大学有业务的单位(继续签约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业务单位)的员工

2 不是不正当的目的

3 广岛大学或广岛大学的领导和职员等,以及学生和其他相关人员

4 发生举报对象事实(违法行为),或将要发生的事

5 向如下任一单位举报
补)广岛大学
产)行政机构(对该举报对象事实有处理或责令等权限的行政机构)
肠)其他校外单位(认为向该单位举报该对象事实能防止该事实发生或防止损失扩大的单位。如新闻机构,事业团体,消费者团体,受害者等)
- 设置公益举报窗口的目的
- 公益举报窗口(举报和咨询)的设置场所
- 违反法令行为的举报对象
- 公益举报窗口的利用者
- 举报者等的保护
- 举报和咨询的受理方法
- 书面投递地址
- 注意事项